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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涵养清廉政治生态

发布日期:2025-07-08  文:刘焕明  来源:新华日报
资料来源 新华日报

【新华日报7月8日】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反腐败斗争发展态势提出的重要要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当前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复杂形态,新型腐败指利用新技术、新业态、新制度漏洞实施的腐败行为,隐性腐败指通过非直接、非典型手段实施的腐败行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腐败主体“多层嵌套”、隐蔽性强与复杂性高、交易间接化与兑现延期性、手段智能化与专业化、行业性鲜明等特点。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经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和难点。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必须继续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抓住关键权力、聚焦重点领域、强化技术手段,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涵养清廉政治生态。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二者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一是目标一致。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作为权力异化的“变种形态”,其本质是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直接消解——无论是披着“市场交易”外衣的权钱交易,还是依托“人情往来”伪装的利益输送,这些隐蔽化、复杂化的腐败行为,不仅侵蚀着党员干部的廉洁底线,更破坏着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着党的执政根基。二是价值同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核心危害是权力的异化,当公权力脱离“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便异化为少数人私相授受的“圈子资源”、技术优势转化的“寻租工具”、隐蔽交易包裹的“利益暗流”,这种异化不仅侵蚀权力本身的公共属性,更直接背离了党的初心使命。

(作者为江苏党建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江南大学教授)

本文来源:新华日报http://xh.xhby.net/pc/layout/202507/08/node_1.html

原文链接:http://xh.xhby.net/pc/layout/202507/08/node_11.html#content_146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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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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