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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促进我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

发布日期:2008-10-27  来源:档案馆  
本站讯: 9月1日,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颁布实施,针对《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高校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理念,档案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全馆人员,深入学习并以实际行动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刚刚颁布,档案馆就在周三下午的政治业务学习会上号召大家结合工作业务,认真学习领会文件内容。10月15日,档案馆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馆工作人员学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精神,对新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和讨论。伍进馆长首先根据文件精神分析了当前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办法,并对档案馆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同时要求档案馆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学习和能力锻炼,并针对“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不对外公布”这条,就“在提高档案利用率的前提下,如何搞好档案的保密安全”的问题,发动大家献计献策,提出了不少切实可行的办法。
会上,大家还就“学生档案归档案馆管理”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讨论。通过这次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充分认识了《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大学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现实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大家一致认为要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全校师生的档案意识,推动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从传统型向现代化方式转变,以适应高等教育新一轮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会后,档案馆还立即策划在档案馆网页上通过更新管理制度、发布新闻等方式大力宣传《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今后还将围绕《办法》进行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包括组织兼职档案员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促进我校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推动我校档案工作,促进我校档案工作科学发展。



附:教育部八月二十八日发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联合制订。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设置、条件保障等五章。
1、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2、办法还规定: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高校档案机构在档案安全保管上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明确了校长是高校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提升了高校档案机构在学校的重要地位。
3、办法指出,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以及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不对外公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高校档案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4、办法要求,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的高校应设立档案馆。未设立档案馆的高校应设立综合档案室。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5、依照办法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如果玩忽职守,造成高校档案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出卖或赠送、交换档案,高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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