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凝聚全党智慧,顺应时代要求,彰显党纪特色,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日臻科学成熟的重要标志,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认真学习领会两项法规的重大意义和实质内涵,抓好贯彻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
两项法规是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精神
制度创新源于实践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打出了正风肃纪的一系列组合拳。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强化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巡视监督等等。这些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两项法规就是在总结提炼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基础上,把实践中具体可行的一些政策和办法上升为道德和纪律的条文约束,转化为更具普遍指导意义的制度要求。当前,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并把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全面”,究竟要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又要严格到什么份上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有针对性地予以了回应。我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然只有281个字,但它从3个维度充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名称看,意味着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从结构看,针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并列,既突出“关键少数”,又体现“全面要求”。从内容看,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对党员领导干部自律规范,从廉洁“从政”扩展到“用权”“修身”“齐家”等方面。而《条例》修改比例达80%至90%,更是直接把十八大以来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强化问责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都固化了下来。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及其精神,进一步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态度。
两项法规是纪在法前的治本要求,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这是因为纪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特征。“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纲一废,何事不生?”这两句箴言,警醒着我们,纪律松弛,无论对于党和国家,还是对于个人来说都具有极端危害性。党中央反复告诫,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近年来的一些案例也证明,干部“违法”都是从“违纪”开始。为什么会出现纪律松弛的情况?非常突出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党内法规常常纪法不分甚至纪在法后,错把法律当底线,导致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逐渐走向违法。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王岐山同志强调,“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
事实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规则都比国家法律严格。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决定了党规党纪必然要严于国家法律。基于此,党中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思路正是贯彻了这一个基本原则。《准则》是党内法规中仅次于党章的高位阶制度类型,是高标准,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挺立在先,敦促大家从入党之初、从政之始便洁身自好、廉洁自律,有利于前移纪律防线和执纪关口,促使8700万党员走在公民前列。《条例》是底线,剔除了“纪法混同”的内容,拉高了纪律标准,使过去没人管的事、不愿问的责有人管问,避免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更勿等到“破法”再去“执纪”,把党员干部从“好同志———阶下囚”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因此,此次新修订的两项法规在定位上“迎前抢先”,为党员干部和党组织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行为标尺和执纪利器,既可治标,又可治本,有利于党始终保持对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的战略主动。
两项法规是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理论品质
拥有一整套党内法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重大部署,要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并且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强化了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央决定对《准则》和《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修订工作突出了三大理论特色。一是坚持事物发展的永恒性。2014年下半年中央着手研究修订工作,2015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2015年9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省(区、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对两项法规修订的意见。10月8日和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审议通过两项法规修订送审稿。10月18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两项法规。可以说,两项法规的修订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党的意志,是开门立规、民主议纪的一次重大实践。二是坚持一切事物都由本源构成。“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比如,党章对党员提出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新修订的《准则》明确要求党员必须“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引导党员正确对待与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因此,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两项法规的内涵,必须学好党章,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得要领。三是坚持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此次《准则》和《条例》同步修订、同日发布和施行,其中深义就是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准则》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标准;《条例》开出“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两项法规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全党一体遵守的道德和纪律要求,高低结合、正反互补,意味着辩证统一,不能偏废,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认识。(周小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