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众所周知,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一位哲人曾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和路线勾画得愈加清晰。
人类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方式,即神治、人治、法治和德治。 神治是“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恩格斯语)的形式——宗教来治国,治的是心、思想、精神,中世纪的欧洲、近世的伊斯兰国家采用的即是神治的治理方式。人治依赖于中央集权、好皇帝乃至“伟大领袖”,当以历史上的东方特别是中国为典型。人治比较简单、易行、高效、集中,但一旦出现“克里斯玛”(超级魅力型权威)的人物时,即可能产生与神治相关联的个人崇拜,往往后果也比较严重。法治则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施政,虽然实行起来比较繁琐和复杂,但决策酝酿充分,治理形式规范,不良后果少,因此是现代政治的主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德治强调的是自治——倡导以道德来教化、感化人。先哲康德说,世上有两样东西最使他敬畏,那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头上的星空是外在的必然,心中的道德法则是内在的良知。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某种角度讲,法律是外化的道德,道德则是内化的律令。二者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特别是我国走向现代治理的重要方式。
建国后,中国共产党人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致力于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毛泽东曾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然而,由于受苏联影响,受左倾思想影响以及国家治理经验的欠缺等,文革时期不成功的“大民主”实践,试图通过“大乱”达到“大治”,结果法律的尊严被践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也遭到了严重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不能忽视的是,法治理念尚未真正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依然没有在公民的心底建立起来。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走上了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的可喜征程。
国家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依赖于法治还远远不够。法治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是以其感召力和影响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无论法治还是德治,都离不开运用他的主体——人本身。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消除神治,改变人治,实施法治,辅以德治,是我国现代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下,中国必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开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