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晚报11月25日】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去年年底,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妇联,联合出台了《无锡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加害人作出告诫。办法实施近一年,无锡的反家暴取得了哪些进展?
吐槽:年届古稀被丈夫打骂40年
70多岁的王阿姨已经被老公“打了40年”了。说起夫妻生活,王阿姨语带哭腔,老公常为生活琐事动手,“总想他老了会改,忍忍吧,毕竟孩子都大了。”作为退休教师,王阿姨“难为情又要面子”,这一忍竟忍到了近70岁。
今年4月,王阿姨从美国探望女儿回来,不多久老头子又动了手。王阿姨也曾报警求助,但是等民警赶到家中,老头子装作没事人一样,有一次甚至把她的手机给砸了。有一回,隔壁邻居听不过,帮助报了警。王阿姨在民警的建议下,住进了旅馆。每报一次警,老头子的打骂反倒升级一次。“打死你最多一命偿一命”,老头的言行让王阿姨提心吊胆地过日子。
王阿姨经妇联介绍,向崇安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溧求助。可惜的是,她没法提供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简单,民警赶到时,老头子溜之大吉,邻居也未必肯出庭作证。周溧也很遗憾。
王阿姨发愁:“难道我要被打得鼻青脸肿,够上出警记录、伤情验证,才能算是被家暴吗?”周溧解释,其实,民警接警后能及时赶到现场取证,给猝不及防的老头子做份较为详细的笔录,发出家暴告诫书就能作为证据。王阿姨若能提供伤情照片、验伤报告,如果就诊时间、受伤部位,与家暴告诫书内容吻合,就能形成证据链条,若是发生3次以上,法院就会着手介入。社居委、街道等参与调解,保留工作人员签字的情况记录也是能作数的。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发出的家暴告诫书,法院就可酌情发布人身保护令。
成效:有效控制家暴反复发生
无锡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陈苏珍介绍,近两年来,社会上反家庭暴力的意识不断增强。两年前,家庭暴力只占婚姻家庭类信访量的10%,而今年上半年,这类 信 访 就 占 到 了16.8%。市公安局介绍,截至8月,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纠纷警情350余起,已向60余名违法行为人发出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6月6日晚上,溪南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家住奥林花园的娄女士称遭到丈夫殴打,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娄女士与丈夫诸先生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诸采用拽耳朵、扇耳光等形式实施了家庭暴力。民警随即将夫妻俩带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并制作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对诸先生进行了告诫。
滨湖区是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试点。无锡的第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就由滨湖区公安分局发出。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10月份,滨湖区调处各类民事纠纷3000起,其中家庭矛盾900多起,涉及家庭暴力的20多起,共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6份。
“从出警到后续跟进的桥梁比以前畅通了。”滨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长钱俊岳介绍了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整体流程,公安机关接警,涉及家庭暴力的纠纷,会专门设立台账。民警处理完以后,再将信息反馈给社区妇联,由他们进行进一步的追踪,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的反复发生。
“根据我们的后续追踪来看,全市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家庭,目前均没有再出现家庭暴力行为。”陈苏珍认为,《家庭暴力告诫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难点:挨打的反替打人的求情
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告诫的方法呢?根据无锡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等等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应在消除家庭暴力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是中国的传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面对此类事件,民警该如何介入、又如何依法干预,是对每个出勤民警的考验。“有些家庭暴力是隐形的,在民警接出警时,一不留神就会当作一般家庭纠纷处理了。”钱俊岳介绍,为了能让民警处理好家庭暴力类的情况,今年以来特别举办了民警培训班8次,有200多人次受训。尽管有了培训,但在实际出警中,警察们仍不时会有困惑。“有时候施暴人和受暴人反而会把矛头指向民警。”实践中较多发生的一种情况是,夫妻俩发生了纠纷,丈夫打了妻子,妻子没有报警,旁边听到动静的邻居报了警。当民警赶到现场时,夫妻俩这时却“一致对外”了。“我们是家务小事,不用你管。”就连被打的也只说是夫妻“正常吵架”。没有当事人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举证就很难进行。一般家庭暴力都是一对一发生,没有其他证人,如果当事人再延缓报警时间,取证就很困难。
建议:刚柔并济消除家庭暴力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浦纯钰,多年来致力于家庭法律问题的研究。她表示,无锡人的传统中,认为家暴属于私密话题,羞于与人提及,邻居也不大好插手。法律实务中,家庭纠纷涉及离婚案、探望权,易演变为当事人双方武力相加,甚至由一对一的角力,上升为双方家庭的对峙。“无锡人讲‘穷反’,经济因素可能引发夫妻不睦。”另外,许多家暴现象投射的是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浦纯钰提醒,家庭纠纷时,女性切忌先动手动脚,激怒丈夫,应自我完善,扮演好妻子、母亲的角色,尤其不能采取“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以暴制暴。
崇安法院副院长洪生富表示,婚姻案件中,争议的核心之一是财产,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适度向受暴者倾斜,对施暴方进行财产性惩罚。不过,家暴具有隐蔽性,取证难、认定难,家暴告诫书的出具,不仅能固定家暴案件的证据,而且能作为起诉施暴者的呈堂证供。崇安法院、妇联、公安联动,将进一步推进家暴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衔接。公安机关在诉前出具家暴告诫书,抄送给法院,施暴者若是继续施暴,公安机关可以治安拘留。人身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受暴者发放的民事裁定书,若是施暴者继续施暴,法院可以司法拘留。
周溧则呼吁,家庭暴力,存在反复发作的可能,对于调解和好的家暴案件,社居委、公安机关可以建立包括接警记录、施暴方自认、书面道歉、援助记录等在内的家庭暴力档案,帮助受害方在遭遇救济不利时作为证据使用,还可以将档案内容抄送施暴方单位,形成单位监督,鼓励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即使当事双方和好,施暴者再犯,我们调查有迹可循。”
浦纯钰直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提及禁止家庭暴力,但倡导性的条款怎么适用,落实到哪个部门?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居委会、街道、妇联及时对求助者进行干预,但是毕竟调解是有一定弹性的,权力范围比较有限。公安、法院作为公权力的介入,实在是最后一步。作为强硬的干预,导入柔性的力量也不容小觑。在香港、台湾地区,面对家暴问题采取的是综合治理的模式,看重对施暴者、受暴者的心理矫正。“建议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由科班的社工介入,进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保护当事人,从而预防、消除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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